「貨到不付款」告毀損 律師:這是笑話嗎?
許多網拍賣家會以刑法355條來警告買家,但警方與律師認為這相當難成立,賣家不如一開始就立定契約,要求未取貨就要付違約金。(記者王捷翻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網路購物用貨到付款到超商取貨很方便,不過常有訂貨卻不取的買家,賣家只好自行吸收運費,也有賣家會特別標註,如過惡意貨到不付款,將會以刑法355條「間接毀損罪」提告,警方指出,網路賣場很多賣家都會用這個來警告買家,不過毀損的定義是要使其「不堪使用」,恐怕沒有因為沒取貨就會毀損的商品,律師則說,賣家在開玩笑嗎?賣家可以用更好的方式保護自己。
依刑法355條規定,如果意圖損害他人,用詐術使人的受到財產損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是,警方認為,這樣的判例相當少,因為必須先證明,有人使用詐術或是故意使人的財產受到損害,這在舉證上相當不容易,另外,如果是下標未取貨,商品並不會因此損壞,只是賣家多付了運費。
律師陳佩琪則說,網拍未取貨,在沒有簽訂雙方買賣合約的情況下,會牽扯許多民法上的問題,因為較為複雜,因此賣家為了自保,強調刑法、刑期來警告買家,不過對了解刑法的消費者來說,賣家的警告更像笑話。
陳佩琪建議,如果賣方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依契約自由原則,賣家在賣場介紹時,可以先與買家建立契約,例如如果未來以貨到付款未取貨,將付違約金,如果買家最後沒有取貨,賣家可以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來打民事官司,要求買家付出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