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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查獲走私動物用原料藥近6千公斤 廢止業者許可證

屏東縣查獲違法走私動物用原料藥。(屏東縣動物防疫所提供)

屏東縣查獲違法走私動物用原料藥。(屏東縣動物防疫所提供)

2019/07/24 09:46

〔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屏東縣近來查獲一起違法走私動物用原料藥案,來自不肖動物藥品販賣業者,縣府已廢止該業者的動物用藥品販賣許可證。

屏東縣動物防疫所表示,今年(108年)5月底配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與海巡署偵防分署北門查緝隊,共同偵辦一件違法走私動物用原料藥並分裝調配及販賣案件,搜索屏縣新埤鄉一家動物藥品販賣業者及其位於潮州鎮農地上的倉庫,當場查獲攪拌機、封口機、藥品分裝鋁桶及鋁箔包等及多達40品項的動物用原料藥、禁藥及成品近6000公斤。

屏縣動物防疫所今天(24日)表示,所查扣藥品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分析後,確認含有動物用藥如安比西林、康納黴素及公告禁藥硝基砆喃、洛克沙生等,查業者利用公司名義企圖以合法掩飾非法方式,自中國及印度等地引進大量原料藥品販賣圖利。縣府已廢止該業者的動物用藥品販賣許可證,後續將追查其來源與其產品流向,業者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及35規定,已移請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由於動物用原料藥品以提供或售予製造含有該項原料藥的動物用藥品製造業為限,且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才能輸入,任意製造或違法走私動物用原料藥,並分裝販售予畜禽水產業者使用,將導致藥品濫用且危及食品安全。

屏縣府表示,對於違法製造、輸入、販賣動物用偽禁藥,最高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50萬元以下罰金,使用動物用偽禁藥可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加重處以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屏縣府籲請藥品業者,切勿以身試法任意違法引進不法藥品;畜禽水產養殖業者於購買及使用動物用藥品時,需認明包裝或標籤上註明「動物藥入字」或「動物藥製字」之字樣,切勿使用來路不明的藥品,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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