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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修法 航空公司須設公益獨董監督決策

民航局副局長方志文(中)表示,公益獨董需在公司決策會危害飛航安全或損害消費者權益時,立即向民航局報告。(記者鄭瑋奇攝)

民航局副局長方志文(中)表示,公益獨董需在公司決策會危害飛航安全或損害消費者權益時,立即向民航局報告。(記者鄭瑋奇攝)

2018/11/23 16:51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復興航空兩年前無預警停航、解散,嚴重影養民眾權益,當時立法委員鄭運鵬就認為航空公司應有官派獨董、勞工董事,時時監理航空公司運作,絕對比只查看財報有意義。時隔兩年多,交通部於本週公告訂定「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即日起要求資本額20億以上航空公司,至少須設置1名公益性獨立董事,促使航空公司善盡維護飛航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社會責任;違反規定最重可依民航法處300萬元罰鍰甚至停業。

交通部民航局副局長方志文表示,國籍航空公司當中,中華航空、長榮航空、遠東航空、立榮航空、華信航空、台灣虎航等6家業者,均須依照規定選任至少1名公益獨董。另外,公益獨董需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等其中之一的專業資格,且具備12年以上工作經驗。

方志文表示,公益性獨董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在公司決策會危害飛航安全或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應立即向民航局報告,讓政府單位可預先採取相關因應措施,降低可能發生的社會衝擊。而航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經辦相關業務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性獨立董事行使職權。

民航局表示,新法上路後,航空公司可於現任董事任期滿後,再設置獨立董事,航空公司完成選任公益性獨立董事後15日內,需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公益性獨董任期中,不得變更身分為非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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