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汰換年限將修法 由3年縮短為2年
交通部將修法,將遊覽車汰換車輛年限,由3年縮短為2年。(資料照)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為避免旅行業者租遊覽車時,不會因為行程安排導致駕駛過勞,交通部已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要求旅行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簽訂的租車合約中,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另外,現在遊覽車市場上已有供過於求的情況,為讓空車額減少、降低業者持牌照待價而沽狀況,這次也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6條」,縮短遊覽車客運營業車輛汰舊換新年限,由繳銷牌照日起3年內降為2年內。交通部表示,兩案預告期為60天,預計最快4月就可上路。
去年蝶戀花武陵賞櫻團發生遊覽車翻覆意外後,觀光局於去年底公告實施「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交通部表示,目前旅行業與遊覽車業者租車時,僅需簽訂簡易租車契約,對攸關旅遊安全重要事項多未納入。但是遊覽車業與旅行業,皆負有確保旅客於旅遊途中乘車安全義務與責任,為釐訂雙方權利義務,保障雙方業者權益,這次修法再次要求雙方簽訂租車合約中,不得違反「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考量現在已經進入數位化時代,且不影響公路主管機關稽查,這次也一併修正運管規則84條第2項,明訂租車契約免隨車攜帶、派車單若採電子化也免隨車攜帶。
另,當前台灣遊覽車市場環境有供過於求狀況,許多業者在車輛牌照繳銷後,因為有3年替補期間,所以多將空車額留著,不進行替補車輛作業。交通部表示,這種情況並不利於遊覽車產業發展,且還有業者待價而沽,找想開遊覽車的個人,透過買牌照、靠行方式經營遊覽車;因此,為減少業者擁車額卻遲不替補現象,在兼顧合理購車評估及作業時間情況下,決定將遊覽車汰舊換新年限,由繳銷牌照日起3年內降為2年內,讓空車額盡量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