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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商品賣超過1000萬 可勒令停業

零嘴「蝦味先」業者裕榮公司用過期原料,被停業半年以上。(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零嘴「蝦味先」業者裕榮公司用過期原料,被停業半年以上。(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2017/12/21 19:48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食品安全事件頻傳,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公告,若發生情節重大的食安事件時可對業者採取一定措施,若賣出商品達1000萬元以上,可令業者停業一段時間;超過3000萬營業額,可廢止食品業者登錄,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食安法」有規定,若遇到違規情況重大的狀況,主管機關可加重處罰,食藥署公告認定原則,違法產品的銷售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或是違法產品導致人體健康有實質傷害,就得命違法者停業一定期間。

另外,若違法產品銷售金額達到3000萬元,或是致人於死,就可命違法業者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以及食品業者登錄。一旦被廢止登錄,1年就不能申請重新登錄。

以今年發生的重大食安事件為例,有11件食品違規案中業者被停業處分,例如用逾期原料生產「乳瑪琳」的遠東油脂遭停業3個多月,零嘴「蝦味先」業者裕榮公司用過期原料,被停業半年以上。

食藥署簡任技正蕭惠文說,若業者是累犯、有專業背景卻明知故犯等違規情形,也可認定為情節重大,除了罰款6萬元到2億元外,也可要求停業、歇業或廢止公司工廠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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