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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換補休 勞動部:要勞工先點頭

勞動部新函釋強調,休息日加班後,勞工想換成補休,才能取代加班費。(資料照,記者吳柏緯攝)

勞動部新函釋強調,休息日加班後,勞工想換成補休,才能取代加班費。(資料照,記者吳柏緯攝)

2017/05/03 13:22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部今天發布函釋,強調若勞工休息日出勤,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應該給加班費,至於「事後」勞工如果希望換成補休,目前法律並未禁止,但是補休標準、期限及萬一未休完該如何處理,應求勞雇雙方好好約定。勞動部強調,若雙方對休息日工資請求權有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勞基法去年底修法後,規定每週應有兩天休息,一天為例假,一天為休息日,休息日經勞工同意可出勤,但加班的時數計算標準特殊,不足4小時,也要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要以8小時計;前2小時每小時要加給1.34,第3小時起加給1.67,希望以價制量,盡量不要影響週休二日。

不過,坊間常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不少事業單位仍然維持補休制度,但勞基法並未規定補休時數要按比例加成,衍生爭議。

勞動部在「勞動條2字第10601300937號」函釋中說明,休息日加班後如果以補休取代加班費,目前法律上確實未禁止,但有一定條件,就勞基法而言,除了要先徵得勞工同意才能在休息日加班,加班後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事後想選擇補休也不違法,但是應該在「不損及勞工權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下,由勞雇雙方約定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如何處理屆期未休完的時數,避免爭議。

勞動部強調,雇主不能片面規定休息日出勤只能選擇補休,且如果勞工未表示要選擇補休,雇主就應該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否則可罰2萬元至100萬元。

勞動部新函釋強調,休息日加班後,勞工想換成補休,才能取代加班費。(記者黃邦平翻攝)

勞動部新函釋強調,休息日加班後,勞工想換成補休,才能取代加班費。(記者黃邦平翻攝)

勞動部新函釋強調,休息日加班後,勞工想換成補休,才能取代加班費。(記者黃邦平翻攝)

勞動部新函釋強調,休息日加班後,勞工想換成補休,才能取代加班費。(記者黃邦平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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