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算是食品!7月起容器標示有新規定
食品容器具7月新規定上路,含塑膠材質接觸面需清楚標示。(記者吳亮儀攝)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這也算是食品!根據食安法規定,食品容器具因和食品接觸,因此也算是食品的一種,受食安法規範;7月起,食品容器具若有塑膠材質,會接觸到食物,就要標示如耐熱溫度和使用次數。
塑化劑事件後,擔心塑膠製品接觸到食品後,釋出塑化劑等有害物質,7月上路的新規定規範,凡是接觸食物的表面,有可能會接觸塑料,都應該讓消費者知道其材質為「塑膠」。
食藥署科長林蘭砡說,塑膠遇到高溫會釋出塑化劑已被證實,但多數的食品容器材質無法完全剔除塑料,消費者在選購前就得明白產品中與食品接觸處含有塑料,業者也必須要告訴消費者,產品使用的塑料是適用於食品,耐熱度等都要說明白,若是一次性使用或是能重複使用都要告知。
市售產品若未依規定標示,將要求廠商下架回收改善,屆期未改善,產品會沒入銷毀,對業者並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容器具7月新規定上路,含塑膠材質接觸面需清楚標示。(記者吳亮儀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