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員條例三讀通過 教保員升格教師管道暢通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解決幼托整合後,教保員相關的培育、資格問題,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暢通教保員進修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管道,規定工作滿3年的現職園長、教保員在進修後,可參加檢定取得教師資格,新法也保障全國3千多名教保員權益。
有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成幼兒園,原在托兒所任職的教保員受限舊有規定,在進修管道及帶班上多所受限,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取得,應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雙管齊下。
另規定,2011年底前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者,且在2012年1月仍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師者,亦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
對於幼兒園園長的資格,條例也明訂出3大條件,規定須具備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通過園長訓練、或在幼兒園工作及實際服務滿5年,才能當園長,避免只出錢不做事的人來任職。
法案中也規定,私立幼兒園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未報核定可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為保障勞動權益,幼兒園也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違者可處幼兒園負責人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而教保員可依工會法組織及參與工會。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未具有教保員資格者,不得從事幼保服務,資格證書更不能租給他人使用,違者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教保員對所照顧幼兒資料應予以保密,若無正當理由洩漏,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保障幼兒安全,條例亦規定,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在案的教保服務人員,也不得在幼兒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