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國籍法修正案三讀 外配歸化免財力證明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未來可保障外配更多權利。(記者鄭鴻達攝)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未來可保障外配更多權利。(記者鄭鴻達攝)

2016/12/09 17:07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外配規化時,毋須受到「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條文限制,並保障受家暴、喪偶或離婚之外配,得先申請歸化後一年內再提放棄國籍證明,避免出現無國籍情況。

現行《國籍法》條文規定,外配申請歸化須提財力證明,且在取得戶籍前就放棄原有國籍,但在實務上卻可能發生申請人放棄原國籍後無法取得我國國籍,陷入無國籍人球的窘境,且現行規定規化者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也被批評文意過於廣泛。

修法通過後,「品行端正」文字改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之刑事案件紀錄」,對於「不良素行」之認定,由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處理,增訂條文也保障在申請人被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應開審查會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現行條文使外配申請歸化前得先放棄原國籍,修法後外國人得在成功歸化,取得國籍後一年內,再提出放棄原有國籍證明,若屆時未提出再撤銷其歸化。而針對財力證明部分,外國人若為我國國民配偶則不受外國人歸化「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限制。

另,修法後,若外配因家暴而離婚且未再婚、配偶死亡後未再婚,或有事實足認與與配偶親屬仍往來照顧者,亦可適用外配條件歸化,其取得我國身分證之年限,也由5年降為3年,但與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兩年以上者,即不受前項「親屬仍往來」條文限制。

本身為新住民的國民黨立委林麗蟬表示對此次修法感到欣慰,本次修法除讓品行端正認定改為無不良素行,且讓受家暴或喪偶者,得以配偶身分繼續申請而不需財力證明,且避免申請歸化放棄國籍後,卻成為無國籍的狀況,這次修法是給新住民姊妹很好的禮物。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生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