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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順國小學童溺斃案 教育局:理賠仍在請求權時效內

市議員邱莉莉今日質詢關心安順國小學童溺斃保險理賠案,教育局對此說明,去年1月學生家長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即屬保險法第65條規定第3人請求,因此保險理賠尚在請求權時效內。(資料照,記者洪瑞琴攝)

市議員邱莉莉今日質詢關心安順國小學童溺斃保險理賠案,教育局對此說明,去年1月學生家長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即屬保險法第65條規定第3人請求,因此保險理賠尚在請求權時效內。(資料照,記者洪瑞琴攝)

2016/04/26 21:57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市議員邱莉莉今日質詢關心安順國小學童溺斃保險理賠案,對此,教育局說明,安順國小已協助學生家長領取1百萬元的學生平安保險理賠金,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部分,安順國中已發函明台產物保險公司,而且去年1月學生家長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即屬保險法第65條規定第3人請求,因此保險理賠尚在請求權時效內。

教育局表示,安順國中於102年5月游泳池發生學童溺斃事故當天,即向明台產物保險公司提出險通知,並提供監視器畫面給該公司,但明台產物保險表示待司法判決確定後,再依據判決文書辦理理賠事宜。

教育局表示,今年3月中旬接獲此事,即請安順國中處理,依保險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教育局表示,去年1月學生家長向安順國中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即屬規定第三人請求,應可視為請求權起算日,因此尚在2年時效內,該局跟學校會與明台產物保險保持聯繫,以保障家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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