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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息怒!面對蝠魟保育我們該做的是...

漁場拉上的鬼蝠魟。(記者蔡宗憲翻攝)

漁場拉上的鬼蝠魟。(記者蔡宗憲翻攝)

2016/01/14 12:1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屏東定置漁場捕獲「鬼蝠魟」消息經網路傳開後引來各種指責聲,但漁民昨(13)日接受媒體訪問後,才知「鬼蝠魟非國內保育類」,此語一出更讓網友質疑「台灣為何不列為保育類?這是華盛頓公約裡的物種」;為此,專門討論海洋議題的部落格《滔滔》,特別發文點出問題所在,表示「錯不在漁民」。

該文作者Crystal首先指出,一般而言,大多數國家在簽署公約時須經過「內國法化」,也就是要經過國會同意,並且制定相關施行法,但這些簽署事實上只是一種「道德義務」,如果國會不同意、或簽署後沒有內國法化,聯合國很難對其國內事務有約束力。

相較之下,華盛頓公約較有約束力,因為如果會員國沒有遵守規定,其他會員國可以發起貿易抵制,禁止不乖的國家繼續出口某個特定物種,但是台灣的蝠魟卻存在幾個問題。

作者指出,蝠魟是在華盛頓公約的「附錄二物種」,保育目標是確保「永續利用」,而非「禁止貿易」;其次,華盛頓公約只能規範國際間的貿易行為,管不到國內的捕捉和貿易,而且台灣並非華盛頓公約的會員國。

但作者Crystal認為,由於國際公約是一種「道德義務」,如果台灣認同蝠魟應該被保育,還是有辦法解決問題。例如確實調查蝠魟在台灣周邊海域的生長情形、漁業如何影響他們的生存、如何制訂規範與輔導漁民有限度利用此一自然資源,這些事項應該督促的對象是漁業署和林務局,不應將矛頭指向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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