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投票日上班 工資應加倍
勞動部副司長黃維琛表示,投票日上班工資要加倍,如果勞工同意將這份多一倍的工資換成擇日補休也行。(資料照,記者王善嬿攝)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1月16日是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當天具投票權且原經排定應該上班之勞工,指定放假一日,照給工資。
勞動部副司長黃維琛表示,選舉日放假和其他國定假日不同,選舉投票只有當天能行使權利,因此不能由勞資雙方協商和其他工作日交換。
黃維琛說,當天放假是指定從凌晨零點到晚上12點全天,也考慮到返鄉路程,即使上夜班,上班時間與投票時間不衝突,也應該放假。
當天上班時間工資應該加倍,例如,投票兩小時返回上班6小時,這6小時應該計算加班。
他說,投票日上班工資要加倍,如果勞工同意將這份多一倍的工資換成擇日補休也行,但是雇主不能擅自決定,也不能只提供補休。
勞動部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來就不用出勤者,不另給假。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之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