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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闆積欠工資落跑 勞保局墊償工資最多6個月

    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組長方宜容。(記者陳炳宏攝)

    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組長方宜容。(記者陳炳宏攝)

    2015/11/24 15:07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你知道遇到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被積欠工資時,可以受到即時保障,避免因雇主突然倒閉影響勞工生計嗎?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28條定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委任勞保局辦理基金之提繳及墊償業務,該法更於今(104)年2月6日修正,墊償範圍擴大至退休金及資遣費,以幫助更多勞工度過生活難關。

    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組長方宜容表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由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雇主),每月按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而被積欠的工資、《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資遣費,經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時,可由該基金先行墊付,工資部分最多墊償6個月,而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該基金。

    方宜容也提醒申請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也有其請求權時限,其中工資與退休金各為5年,資遣費為10年。

    如果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申請時需另檢附向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證明,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工資墊償」項目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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