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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不能用人民健康換取」 雲縣長再摃經濟部

雲林縣議會上週通過禁燒石油焦與生煤自治條例,中央與地方仍為是否「有效」爭議未休。(記者林國賢攝)

雲林縣議會上週通過禁燒石油焦與生煤自治條例,中央與地方仍為是否「有效」爭議未休。(記者林國賢攝)

2015/05/18 18:17

〔記者林國賢/雲林報導〕雲林縣府「禁燒石油焦、生煤自治條例」餘波未平,經濟部次長沈榮津今重申此舉牴觸「能源管理法」,縣府做的決定「無效」;雲林縣長李進勇強調經濟發展不能用人民健康換取,縣府不惜打憲法官司,保護人民健康。

雲林縣議會15日三讀通過「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與石油焦自治條例」。自治條例實施後,不再核發生煤、石油焦使用許可證,縣內各廠場1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2年後不得使用生煤做為燃料,防制PM2.5污染源。

沈榮津今天在立法院答詢時一再重申,此舉將嚴重影響能源結構配比和供電穩定,並牴觸「能源管理法」,雲林縣做的決定「無效」。

李進勇強調,經濟發展不能用人民健康來換取,中央必須用更全面眼光看待禁燒石油焦、生煤自治條例,回應全民防制PM2.5(細懸浮微粒)空汙,淨化空氣的民意。

李進勇說,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自治條例經縣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他指出,縣府禁燒石油焦、生煤自治條例內容僅規定縣內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及核發許可證之規定,並無罰則之規定,故本自治條例經議會通過後,不必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僅須於公布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李進勇說,若中央一意孤行否定自治條例,縣府也做好打憲法官司的準備,人民的健康與清淨空氣不容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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