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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食安新法在判決前通過 可重罰強冠12.5億

衛福部次長許銘能今天表示,強冠製造問題油品的行為已發生,未來法院對強冠判決的刑度和罰金不能溯及既往,只能適用舊法,但若新法在判決前通過,成功將一罪兩罰的問題作切割。 (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衛福部次長許銘能今天表示,強冠製造問題油品的行為已發生,未來法院對強冠判決的刑度和罰金不能溯及既往,只能適用舊法,但若新法在判決前通過,成功將一罪兩罰的問題作切割。 (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2014/09/26 18:06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加重刑責、將罰金提高10倍,並解決一罪不兩罰的問題。衛福部次長許銘能今天受訪表示,強冠製造問題油品的行為已發生,未來法院對強冠判決的刑度和罰金不能溯及既往,只能適用舊法,但若新法在判決前通過,成功將一罪兩罰的問題作切割,也就是「刑事罰金」和「行政罰鍰」切割,則法院未來將只能針對強冠負責人的刑度和罰金作判決,而高雄衛生局已對強冠公司涉及以變質或腐敗原料製造「全統香豬油」開罰5千萬的行政罰鍰處份,就能確保不被撤銷。

許銘能並指,假如高雄市衛生局進一步調查證明強冠知道他自香港進口的是非食用油,卻惡意製成另外24項問題油品,依法律「一事一罰」原則,高雄衛生局若比照「全統香豬油」開罰最高上限5千萬,則另可針對強冠生產其他24項問題油品重罰12億元,總計12億5千萬元。若新法在判決前修法完成,則這12億5千萬元,也可確保不被撤銷。

許還說,依行政罰法第18條,若高雄衛生局調查強冠生產的25項油品,獲取的不法利得大於12億5千萬元,原開出的12億5千萬元行政罰鍰處份,仍可向上追討,直到剝奪強冠25項油品所有的不法利得。若新法在判決前通過,則行政單位對強冠剝奪不法利得的行政罰鍰,亦可被確保不被撤銷。

現行食安法,若業者違反第15條,如涉及以變質或腐敗原料或添加物製成食品,或涉及攙偽或假冒,刑法部份,可依第49條第1項,對犯罪行為人、自然人(一般為公司負責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49條第5項另明訂,可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至於行政罰部份,若因添加物變質或腐敗、有毒、或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足以危害健康者,則可依食安法第44條,處6至5千萬罰鍰。

許銘能說,上次大統長基混油事件,因法院對負責人判刑12年,並處3800萬罰金,導致彰化縣衛生局在估算大統不法得利後,處份了18.5億元行政罰鍰,涉及到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兩罰以刑事判決為優先的原則,最後彰化衛生局對大統處份18.5億元的行政罰鍰處份,因法院已判3800萬罰金而被撤銷,引發譁然!

他強調,新法草案中,將食安法49條第5項針對刑法對法人(公司)可處的最高10倍罰金刪掉,若修法成功,法院就只能針對犯罪行為人、自然人進行判決,而對法人的罰鍰,則回歸到由行政機關處份,以強冠為例,高雄衛生局對強冠的行政罰鍰處份,就可不受法院判決而遭撤銷。

若新法在法院對強冠判決前通過,未來高雄衛生局不僅可依食安法,對強冠涉及製造25項問題油品的行為處以行政罰鍰,若進而證實其不法利得高於行政罰鍰處分,另可根據行政罰法第18條向上追討,將其不法利得全部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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