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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涉貪 二審加重改判13年半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收賄六千三百萬案,高等法院認定林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的重罪,且無悔意,昨改判十三年六月徒刑,刑期比一審多近一倍。(資料照)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收賄六千三百萬案,高等法院認定林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的重罪,且無悔意,昨改判十三年六月徒刑,刑期比一審多近一倍。(資料照)

2016/02/27 06:00

認定用身分恫嚇 刑期多近倍

〔記者楊國文、項程鎮、張文川、溫于德/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收賄六千三百萬案,台北地院認定林收錢「喬」民間合約,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不構成貪污,輕判七年四月,引起社會譁然,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見解,認定林以立委和執政黨國民黨「大黨鞭」身分恫嚇、施壓,已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的重罪,且無悔意,高院昨改判十三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八年,併科一五八○萬元,刑期比一審多將近一倍;仍可上訴。

高院判決痛批,本案中,林益世嚴重損及中鋼整體利益,「將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業外收入的生財工具,予取予求,毫不手軟」,短時間內獲取立委年薪數十倍的鉅額賄賂,毫無悔意。

同案被告林母沈若蘭,因涉替林益世焚燒九十五萬美金,另將一千兩百萬元犯罪所得藏匿在住處水池,被依刑法湮滅、隱匿他人刑事證據罪判五月徒刑定讞,可易科十五萬元罰金,林妻彭愛佳和兩位舅舅被控洗錢罪均判無罪。

高院批收賄不手軟 林要上訴

林益世夫婦等被告未出庭聆判。林益世稍晚書面聲明表示,對判決結果深表遺憾,待收到判決書後將提起上訴,守護清白。

特偵組起訴指控,立委林益世在九十九年間,協助地勇公司陳啟祥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收受地勇六千三百萬元賄賂,林另於一○一年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協助地勇和中聯公司續約,及爭取加入中聯和中耀的爐下渣契約而成「三方契約」,向陳啟祥索賄八千三百萬元未遂,認定林涉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和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並求處林無期徒刑。

一審認喬合約 輕判7年4月

但台北地院認定,公務員收賄罪中所訂的「職務行為」,必須和公務性質有關,而林益世為地勇公司向民營的中鋼、中聯施壓、請託,屬於喬民間合約性質,認定林未涉貪污罪,但林假借對經濟部選派的中鋼、中聯高層人事有間接影響力的權力和機會,揚言撤換人事,涉及恫嚇行為,則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五年六月,加上林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兩年,合併判林七年四月,併科一五八○萬元。判決一出,檢方不服,向高等法院上訴,林也提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許宗和、受命法官蕭世昌、陪席法官趙功恆判決認定,林的立委和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身分,對於中鋼和中聯公司的人事、財務和業務都具有「實質影響力」,卻濫用其職權,干預、影響中鋼和中聯的營運決策,促成原本不合乎程序和正當性的兩個合約,而林收取的六千三百萬元即是貪污的對價關係,已觸犯違背職務收賄重罪。貪污部份,高院重判十二年,加上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兩年,合併十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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