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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政黨與中國協商也應規範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兩岸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記者王藝菘攝)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兩岸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記者王藝菘攝)

2019/06/01 05:3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兩岸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明定兩岸進行政治協商,須經「國會雙審議」、「人民公投」。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邱文聰認為,修法確實因應眼前急迫的政治協議問題,但仍無法涵蓋到中共總書記習近平提出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後,各種「民主協商」形式,政府必須儘速修法補漏。

邱文聰強調,雖然兩岸條例第五條之三,規範政治協議須由中央政府出面;但「習五條」提出後,北京繞過政府部門,廣邀台灣各業別、各界別、民間人士參與協商,而中國所謂的「民主協商」形式有很多種,無法靠兩岸條例第五條之三就可以規範。

國民黨前主席洪秀柱、新黨主席郁慕明日前陸續受邀到北京進行所謂的對話協商,並與對岸發表共同倡議,同時會見中國全國政協主席汪洋。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表示,這都是中國統戰手法之一,北京知道他們沒有代表權,卻利用其宣傳「一國兩制」。

「眉來眼去的行為 就必須管理」

邱文聰認為,「眉來眼去的行為,就必須管理」。台灣守護民主平台與經濟民主連合提出民間版的「條約締結法修正草案」,當中就針對不是締結政治協議或條約,而是與對岸發表共同聲明或倡議、達成座談會共識與結論等,在定義上不符傳統的政治協議,卻造成社會效果與氛圍,這些都要納入規範。

邱文聰解釋,根據民間版草案,除公職人員應禁止與對岸發表聲明、倡議外,一般民眾在言論與學術自由下,仍應尊重其權益;但如個人聲稱代表某業別、某團體等,這時身分轉變成宣稱代表的台灣人,這種行為不再是個人言論自由的範疇,就應加以管理。

因應習五條 兩岸條例應通盤檢討

胡博硯說,第五條之三訂定高門檻,未來要形成兩岸政治協議比較困難,他建議因應「習五條」的新情勢,兩岸條例仍應做通盤檢討,「不是有什麼問題就補什麼」,應思考與中國的關係,並清楚界定哪些行為會損害國家利益?「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不能做」?給民眾清楚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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