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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政黨差勁

國民黨台中市長參選人盧秀燕領銜的反空汙公投案,日前被爆出連署造假問題,民進黨立偉黃國書(中)、鄭運鵬(左)、周春米(右)昨痛批國民黨可恥,籲盧公開對社會大眾道歉。(記者廖振輝攝)

國民黨台中市長參選人盧秀燕領銜的反空汙公投案,日前被爆出連署造假問題,民進黨立偉黃國書(中)、鄭運鵬(左)、周春米(右)昨痛批國民黨可恥,籲盧公開對社會大眾道歉。(記者廖振輝攝)

2018/10/03 06:00

記者鄒景雯/特稿

一個國家的民主品質,多數人總認為與選民素質有關,但是在台灣,愈來愈多的實證顯示,與政治工作者的普遍水準更為直接相關;而政黨糾集志同道合者,透過提名、投入選舉,爭取政治權力,因此當然負有最大的品管責任。若政黨的格調太差勁,這個國家的民主道途一定走得跌跌撞撞,必得要繞上好些彎路,才能看到目標,甚至導致民主進程遲滯,轉型失敗,也不是無例可循之事。

在台灣,公投法的立法歷程,很能做為我國政黨與政客民主角色的顯影。這部在二○○三年完成的直接民權法律,先是以對付洪水猛獸的規格,設計出無法公投的公投法,在「雙二分之一」的超高門檻下,果然,二○○四、二○○八年兩次總統大選,前後一共綁的六項全國性公投,全部未能跨過投票門檻遭到否決。同時平心而論,國、民兩黨各自所提的公投主文內容,幾乎都是「廢話」,例如強化國防案等等,這些行動根本是只在參加(選舉動員)、不管結果(失敗後,三年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的為投而投,今天拉長時間回頭檢視時,不得不承認當時民進黨顢頇學步、國民黨抗拒防堵,而條文純屬聊備一格的困窘。

十四年後,也就是去(二○一七)年,公投法進行修正,這回主要是衝著鳥籠公投而來,理當是遲來的補正,沒想到在立法院的各政黨競相加碼,卻缺乏「因應國情」的配套,大家聯手感性通過的條文,不待正式投票,現在已經問題叢生,其癥結既在立法的粗疏,更在政黨的紀律行止居然沒有下限。換言之,袞袞立委諸公的專業與道德都面臨挑戰。

十一月的地方選舉,受制於「惡法亦法」,彈性因應的迴旋空間已經非常有限,基於制度的變遷必須可長可久,選後立法院必得快速檢討再修公投法的必要與迫切性,一個是成案門檻已經大幅降低的情況下,依舊假造公民連署的程序不正當,應該設計防弊措施;另一個是公投案大量出現,如何避免影響開票作業順暢完成的高度政治敏感問題。

有關前者,現行公投法第十條針對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僅有戶政機關應予刪除的規範,未來應該明訂提案人的基本責任,若連署書的偽造超過一定比例、或有疑似系統性造假時,須將提案人移送法辦。同時為確實查核,禁絕「被連署」,連署人應附身分證影本,提高造假門檻;當多項公投案同時進行時,地方政府查核時間可以自動延長每案十天;而中選會若有適當理由,得保留複查時間等等,都是亡羊補牢的思考。

至於第二個難題,其實二○○三年通過的版本是:中選會應於公投案公告成立一個月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投,「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時舉行。去年則修改為:主管機關應於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投,「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試問:如果總統大選時有二十個公投案,是否寧願開票開到隔天清晨,仍要硬性規定綁大選?萬一發生選務糾紛,國家豈無可能陷入動盪?是否可以考慮「一併舉行」,但非「同日」,而能在週六與週日分開兩天投票?

立法者的天馬行空,留下執行困難的爛攤子,在強調政黨協商的立法院,沒有一個黨可以置身事外。相信也沒有一個黨願意繼續承擔差勁的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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