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2度縱火釀1死4傷 確認燒起來才離開被判14年定讞
2024/09/10 11:5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一名陳姓男子,前年9月、10月凌晨先後至龜山區萬壽路騎樓、復興路公寓點燃雨衣縱火,第2次縱火時導致印尼籍女看護遭燒燙傷不治、6名住戶受傷。一審、二審依殺人、放火燒燬罪判陳14年徒刑,刑後監護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患有行為規範障礙症、情感障礙症,2022年9月3日凌晨2時許,他在龜山區某集合住宅騎樓處,將雨衣放在瓦斯桶上點燃燒毀,差點引發火災。
同年10月13日凌晨3時31分,陳又在復興路某公寓1樓樓梯間,以打火機點燃雨衣,火勢引燃停放該處的機車及高壓電板向上延燒,一名印尼籍女看護來不及逃生死亡,6名住戶受到嗆傷、燒燙傷,公寓牆壁、樓梯等處被燻黑,燒毀一樓停放的機車、腳踏車。
陳男坦承犯行,桃園地院依據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認定陳男犯案時,其辨識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判陳男14年徒刑、刑後監護5年。
二審高院認為,陳男對犯案過程均能具體陳述,依其自主意識、和邏輯選擇犯案時機和手法,也知道縱火行為的危險性、違法性,且陳9月3日第一次縱火後,還尋求他人協助滅火,以免火勢擴大,10月13日二度縱火後,則在遠處觀望,確認火燒起來才離去,辨識能力低下,駁回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敘明事實認定與量刑理由,未違誤法令,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