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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毀「民政府」總部招牌 前北市議員李承龍等4人須賠19萬

何守為(左起)、李承龍、林立騰、邱晉芛,2016年7月15日晚間到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總部砸毀招牌、縱火。(資料照)

何守為(左起)、李承龍、林立騰、邱晉芛,2016年7月15日晚間到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的中央總部砸毀招牌、縱火。(資料照)

2019/07/08 15:43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60歲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50歲女子邱晉芛、56歲男子林立騰、50歲何守為,2016年7月15日晚間直搗「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的中央總部,分持工具砸毀招牌、縱火,4人於去年底分別被依公共危險、毀損罪判刑,民政府也對4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主張招牌才剛裝上不到一個月就被毀,重新安裝包括材料、丈量及運費、工資等花了20萬元,桃園地院法官計算招牌折舊率後,判決李男等4人須賠償19萬4496元。

民政府主張,李承龍等4人因政治立場與民政府不同,就相約到民政府總部前砸毀門口招牌及縱火,全程還以手機攝影、直播,造成招牌毀損、不堪使用,而該招牌才剛安裝不到一個月,因此向李男等人求償新招牌費用17萬9000元、丈量及運費6000元、工資1萬5000元。

林男出庭時坦承當時有與李男共同砸毀招牌,他願意負擔相關賠償責任,對民政府提出的金額也無意見,只是他目前失業中;何男則說,他當時僅有持手機攝影,並未出手砸毀招牌,此件刑事判決的認定有誤,但他並未提出上訴;至於李男、邱女均未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從李男等4人的說詞,認為4人在事前確實有犯意聯絡,何男只是分配到錄影的工作,因此他的辯詞不足採信,審酌招牌的折舊率後,判決李男等4人須賠償民政府19萬4496元。

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被縱火。(圖擷取自臉書)

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被縱火。(圖擷取自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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