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槓民眾拾獲皮夾470元 保警判刑1年4月、緩刑定讞
2026/05/06 13:0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今維持二審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將易法華判刑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1年定讞。(資料照)
台北市警局保安警察大隊第六中隊警員易法華,3年前將黃姓民眾拾獲錢包內的470元占為己有,最高法院今維持二審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將他判刑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1年定讞。
判決指出,2023年7月16日下午1時許,黃姓市民在松山區一間小吃部斜對面,拾獲一位民眾黨員的皮包,裡面有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民眾黨黨證及477元現金,赴北市保安大隊1樓崗哨,將皮夾交給當時正在擔任隊部駐地門崗守望勤務的易員。
易員竟萌生貪念,將皮夾內470元現金放入自己褲子口袋中,再撥打電話通知當日值班小隊長,把皮夾、證件及7元交給小隊長。
後來小隊長與黃男確認拾獲皮夾內容物,並經民眾黨員至保安大隊領回遺失皮夾,小隊長才確認皮夾內金額短少,經質問易員,他才將口袋中的470元交出。
依規定,警員若接獲民眾交存拾獲物品時,應與拾得人當面逐一清點,製開一式四聯詳載「拾得物名稱、數量及特徵、日期等的收據,第一聯交給拾得人,並將辦理情形登陸於拾得物登記簿。
警員也應填具報告並檢附第2、3、4聯拾得物收據,再連同該拾得物一併陳報分局公告招領,報告及交存6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應將物品交給拾得人歸其所有;易員卻暗槓470元,依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將他起訴。
易員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法院歷審判決一致,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1年4月徒刑、緩刑3年,支付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1年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