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交保撤銷發回 民眾黨批雙標:對比陳怡君案落差大
2025/09/12 17:33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
京華城案被告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聲請具保停押,獲台北地院裁准,北檢以證人尚未詰問完畢等為由提抗告,高院今天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北院更裁。(資料照)
京華城案被告、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聲請具保停押,獲台北地院裁准,北檢以證人尚未詰問完畢等為由提抗告,高院今天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北院更裁。民眾黨表示,在民進黨議員陳怡君貪污案,合議庭自行裁准100萬元交保,對比柯案卻出現巨大的落差,民眾黨實難接受。
民眾黨表示,高院在陳怡君貪污案中,合議庭今天自行裁定撤銷地院羈押決定,准以100萬交保的理由,明確強調必須有「勾串證言之具體事實」方符合法定羈押原因,且檢察官起訴即代表證據已蒐集完成,法院沒有「接力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否則不僅違反訴訟當事人的武器平等原則,更壓縮法院無罪推定原則的審判空間。然而,如今碰到柯文哲案卻出現巨大的落差與不同的標準,本黨實難接受。
民眾黨指出,北院的裁定交保理由已清楚揭示,本案重要證人已交互詰問完畢,並強調羈押是侵害人權的手段,「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遽認凡有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民眾黨說,然而,高院竟未考量本案已歷經超過8個月的審理期間,檢方聲請傳喚的重要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卻仍空泛地以「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撤銷地院所為交保裁定,不僅嚴重侵害人權,也違反羈押最後手段性的要求。
民眾黨呼籲,地方法院合議庭的法官,應本於獨立審判的精神,捍衛法律專業與公平法院的價值,在發回後的裁定中明確釐清交保所定的條件內容與範圍,並依高院發回的意旨補強說明並無羈押柯文哲的必要理由,以維護柯文哲的刑事基本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