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前海軍艇長駕快艇偷渡淡水判8月定讞 行政法院判延長收容
2025/06/03 14:1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中國前海軍艇長阮芳勇自駕快艇偷渡來台,被判刑8月定讞,由於收押期限已抵滿刑期,而收容期限也將屆,移民署日前申請延長收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裁定再延長收容。(資料照)
60歲中國前海軍艇長阮芳勇,去年6月9日獨自駕駛快艇,從中國福建三都港出發偷渡至我國淡水渡船頭,今年1月被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罪判刑8月定讞,由於收押期限已抵滿刑期,而收容期限也將屆,移民署日前申請延長收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裁定再延長收容。
去年6月8日上午,阮男先在中國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購買「鴻津快艇」,晚間10時許從三都港駕駛快艇偷渡來台,9日上午與停靠在淡水老街碼頭的交通船發生擦撞,阮男自首表明他是偷渡來台,挨撞交通船船長與船員通報警方和海巡署,安檢所人員到場逮人,他供稱深感活在中國沒有做為人的尊嚴,才會逃離中國。
阮男去年被捕後即被羈押,定讞後執行扣抵押期後的殘刑,今年2月14日服刑期滿,由看守所移交給移民署,移民署2月14日安排暫予收容,同月26日北高行裁定續行收容,4月11日裁定延長收容,5月24日又裁定「再延長收容」。
移民署聲請主張,目前中國仍在查驗身分中,移民署無法將他執行強制出境,且阮芳勇聲稱受到中共的迫害才逃離中國,不願自行返國。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收容人的收容期限不得逾150天,自2月暫時收容日算起,阮芳勇的再延長收容,將於7月4日期滿,屆時若中方仍以查驗身分為由拒收,而阮男仍堅拒返中,則將考驗我陸委會、移民署等單位的決策及執行。
裁定指出,阮芳勇具有再延長收容的事由,且沒有其他具體有效且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的收容替代處分,非予收容,顯難以強制驅逐出國;阮男雖自願配戴電子腳鐐,但收容案件並非刑事案件,也未將電子腳鐐納入收容替代方案內,此主張於法無據。
阮男在收容庭訊時說,他不是一般意義的偷渡客,是受到中共的迫害而逃離大陸,從事反共活動,他會向台灣政府聲請留在臺灣,或轉往第三方國家。法官當庭打電話給阮的白姓具保人、即他姊夫的妹妹,她亦稱「他要留下來」,法官認為由此可證阮男拒絕返回中國的意志堅決。
法官指出,若改以具保責付方式替代收容處分,為確保後續強制驅逐出國的執行程序順利,責付必須有相當監控強度,但審酌阮男和白女之間並無民法的血親或姻親關係,過去也沒有同財、共居事實,生活顯不具緊密性,且白女至今仍拒絕提供她的身分資料給移民署,無從確認她的真實身分。而另一位具保人莊男,是阮男服刑時,由白女介紹,阮男連對方什麼職都不知道,顯非熟識。
法官認定,阮男不願意返回中國的意思強烈,且與2名具保人不具血緣、感情生活緊密性,難以期待具保責付後,未來能配合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綜合審酌後續執行、行政資源成本耗費等公共利益,兼衡人身自由權利受限程度後,認定再延長收容,尚屬適當及必要,裁定再收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