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打詐專法 TikTok須「類落地」否則重罰2500萬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詐新4法」,其中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要求TikTok等境外大型網路平台「類落地」,在台必須指定法律代表人,違者最重可處2500萬元,重可限制擷取,形同封網。(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詐新4法」,其中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要求TikTok等境外大型網路平台「類落地」,在台必須指定法律代表人,違者最重可處2500萬元,重可限制擷取,形同封網。
打詐專法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具一定規模,且有廣告收入才納管,如Meta、google或TikTok等,須在台灣指定法律代表人,而Telegram由於沒有廣告就不用指定代表人。業者若在台無法律代表人,可處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重大,則降低流量處理與限制擷取,形同封網,不過,此一部分會透過外部的專家審議委員會來審議。
數位部說,打詐專法針對網路廣告平台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四大業者制定防詐措施,除加強辨識、阻斷及應對詐欺犯罪外,為促進公私協力防詐,亦制定免責(避風港)條款,使相關業者更能安心配合政府機關執行防詐作業。
針對網路廣告平台業,數位部說明,將要求提供廣告服務達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負四項義務。包含:1、域外業者須書面提報法律代表,以利文書送達及協助執行防詐措施法令遵循事項。2、強化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度,廣告中須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之許可字號、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AI生成個人影像之標示。
3、制定詐欺防制計畫納入風險管理措施,導入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身分驗證,並每年發布透明度報告。4、執行詐欺廣告處理與通報,協助政府機關移除詐欺廣告及訊息,防堵民眾持續接觸詐欺廣告。
針對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數位部表示,希望從金流源頭阻詐,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發現涉詐客戶後延後撥款或拒絕業務關係合作,並透過保存紀錄與同業聯防通報,以防堵犯罪者持續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事詐欺活動。
電商業部分,數位部指出,建立防止用戶利用電商平台服務進行詐欺活動合理措施,包括強化防詐宣導、促進同業聯防、保存足以重建個別交易有關資料、及配合政府機關調查詐欺犯罪等事項。
在網路連線遊戲業,則建立防止用戶或玩家利用遊戲或點數服務進行詐欺等合理措施,包括強化防詐宣導、促進同業聯防,避免詐欺資訊持續擴散、並保存足以重建個別交易有關資料,及配合政府機關調查詐欺犯罪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