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府拆除組長張來賢拒拆違建還通風報信 判刑7年半定讞
時任基隆市府拆除組長張來賢拒拆違建還通風報信,最高法院維持歷審判決刑度,依貪污罪判刑7年6月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時任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拆除組長張來賢,被控包庇違建戶,未拆除「即報即拆違建戶」,又暗助違規業者免於稽查。一審認張男犯貪污罪,併判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二審判決刑度不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2019、2020年擔任組長的張賢來,被檢舉包庇2戶違建戶,拒絕拆除「即報即拆違建戶」;張男另明知一家養生館違規營業,被基隆市政府兩度裁罰,且養生館在未申請營業場地使用執照變更登記前,如有繼續營業情事遭稽查必定再遭罰,卻在得知聯合稽查小組將前往查緝違規後先一步通知業者歇業,使其躲避追查。檢方偵結,起訴張男。
一審基隆地院認定張來賢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以及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合併應執行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二審高等法院仍對張男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並於判決書中批張來賢身為公務員,卻不思廉正行事洩漏稽查訊息,使當事人得以規避追查而免遭裁罰,實有不該。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