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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手術書想改性別遭戶政所拒絕 跨性別者獲勝訴

跨性別小E拒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向戶政事務所要求變更性別,遭拒後提起行政訴訟,今獲北高行判決勝訴。(資料照)

跨性別小E拒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向戶政事務所要求變更性別,遭拒後提起行政訴訟,今獲北高行判決勝訴。(資料照)

2021/09/23 17:1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跨性別者小E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情況下,2018年10月向桃園市大溪戶政事所要求將身分證性別由男性變更為女性,遭戶政單位拒絕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小E勝訴,判決理由尚未公布;本件仍可上訴。

據悉,小E去年底得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開啟「變更性別取消強制手術要件」行動後,主動聯繫伴盟律師團,並委託律師團提起本件訴訟,下午取得勝訴。

伴盟隨後對媒體表示,北高行基於以下3點理由判決勝訴。一、內政部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院不受違憲函釋拘束;二、基於戶籍法21條、46條,憲法資訊隱私權及人格自由保障,小E有公法請求權;三、法院經事實調查,認定小E已符合性別變更要件。

伴盟律師許秀雯先前開庭時主張,台灣早已簽署多項國際人權公約,且針對聯合國兩公約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來台國際人權專家,已多次明白建議台灣政府應取消強制手術要件。

許秀雯並舉例,歐洲人權法院於2017年認定法國要求換證必須以「不可逆的外觀改變(手術)」為要件,有違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保障私人生活規定,可見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要件,被視為違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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