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指男申請延長國考時間遭拒 提告獲法院力挺
北高行認為考選部依原處分駁回截指男申請延長考試時間的理由並不充分,判原處分違法。(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右手截指4指的吳姓考生報考國考時,檢附醫院證明申請延長考試時間,遭考選部以「右手障礙不影響應試」的原處分拒絕;吳生不服,提告請求確認原處分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認為考選部並未充分說明駁回理由,且有違經驗、倫理法則.也未從平等原則出發,依吳生所求判判原處分違法;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生去年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執達員類科考試」時,在考試報名系統檢附斷證明書、慣用手正、背面照片等,用來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經考選部「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吳生右手多指障礙距今已有32年,且障礙發生前後慣用手均為右手,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中「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有困難」情形,駁回申請。
吳生不服提告主張,1987年因故將右手第2至5隻手指從根部截指,故右手多指障礙距今已有30餘年,至於僅存大拇指也有部分沒有關節,必須從腳指擷取一根腳指移接,抓筆時才能稍稍將筆固定住並運用手腕力量書寫,但書寫時間一旦過長,斷指部分會有緊繃感覺,神經末梢也會痛,才會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考選部解釋,審議委員成員包含復健科、物理治療、神經科等醫界人員以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而審議委員是依各自醫療及相關專業學識素養與經驗,綜合考量考試等別、考試方式、考試時間及考試題型後作出專業判斷,有其判斷餘地,應予尊重,原分並無違誤。
北高行指出,考選部駁回理由並未針對吳生右手障礙是否具體影響書寫功能進行判斷,縱然吳生發生障礙後仍維持慣用右手活動,但此時「慣用手」能發揮功能是否僅能維持日常生活,或能保有書寫又或是進行較精細的活動,均未詳加說明。
況且,吳生截指前後慣用手均為右手,如何證明事發多年就不會造成書寫試卷產生困難?北高行認為,肢體障礙一旦發生,除非有修復可能,否則障礙所導致的不便不會隨時間經過而恢復,頂多只有改善而已。
北高行故認定考選部並未充分說明駁回理由,且有違經驗、倫理法則,也未從平等原則出發,並考量考選部並未比較吳生以障礙右手作答時與其他慣用手健全的人之間的差別,確實有不公平之處,判決原處分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