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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傳前任小女友內衣照 男官司纏身1年判無罪

小花(化名)傳了兩張內衣照給分手的廖姓前男友,廖男轉傳後惹上官司。(情境照)

小花(化名)傳了兩張內衣照給分手的廖姓前男友,廖男轉傳後惹上官司。(情境照)

2024/05/03 07:12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廖男去年被未滿18歲的小花(化名)分手,不久小花傳試穿新內衣的照片給他,廖又傳給小花的同學,檢察官認為廖男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犯引誘少年拍攝猥褻照片、散布少年猥褻照片罪,廖男則辯稱沒有猥褻。廖男官司纏身1年,檢方認為小花未成年,猥褻的認定跟成年人不同,但台南高分院認為檢方「放寬解釋」,不認為照片有猥褻,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小花去年4月先提了分手,正巧廖男替她買的內衣剛到貨,小花試穿後問廖男要不要看?傳了兩套內衣褲的照片,一件黑色、一件灰色,小花上半身套了一件沒有扣鈕扣的白色襯衫,一張用手機遮住臉部,另一張小花比了「V」的手勢,法官認為,尺度沒有低於泳裝或內衣廣告。

一審判廖男無罪後,檢察官強調,當時小花未滿18歲,猥褻的認定跟成年人不一樣,內衣廣告是為了凸顯產品,一般人當然不會跟色情淫慾聯結,一審卻以此推論,認為小花拍的照片並非猥褻影像,而且廖男說沒有猥褻的意圖,那為什麼還要把照片存在手機?浪費手機記憶體,顯見這個照片有刺激、滿足廖男的性慾。

但法官覺得,在兒少性剝削條例中,針對「猥褻行為」的定義跟刑法一樣,沒有比較寬鬆,檢方執著「猥褻」的定義,除了僭越立法者的職權,也破壞司法實務長期對「猥褻」的認定標準,檢方的「放寬認定標準」,跟法律規定不同,在照片沒被認定猥褻的情況下,根本不用考慮廖男有沒有引誘小花拍照、散布,所以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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