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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兇器」性侵少女 社會新鮮人改判無罪

廖姓男子被未成年的女子指控,用電子菸抵住脖子威脅性交。示意圖。(資料照)

廖姓男子被未成年的女子指控,用電子菸抵住脖子威脅性交。示意圖。(資料照)

2024/04/05 13:41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剛出社會的廖姓男子,上網與未成年的陳姓女學生交往,直到陳女懷孕被母親發現,她才說,當時與廖男約在家裡,自己是被廖男用電子菸抵住脖子威脅發生性關係,廖男因此被指控攜帶兇器的強制性交,但法官認為電子菸即使會爆炸,對人體也不構成威脅,加上證據不足,最後廖男在刑事上改判無罪,但陳母也提出民事求償。

2021年間,廖男帶當時滿16歲的陳女回家,想發生性關係遭拒,因此在同年10月間,他約在陳女家,兩人發生性關係後,正巧陳母返家,當下陳女不願讓陳母進入房間,還聲稱房間裡面很髒、很可怕,陳母執意進入後,才發現廖男躲在房間,這時陳母斥喝廖男,要他自己承認錯誤,並要他付出代價。

翌日廖男用簡訊向陳母道歉,承認自己不該進去陳女房間,也不應該讓陳女不去學校,但是在陳女懷孕後,陳母才發現廖男不只進去陳女的房間,因此對廖男提告。

法官認為,廖男曾把陳女帶回家,但被拒絕後也沒發生關係,可見他還尊重陳女的意願,事發當天,陳女還阻止過陳母進入房間,事發後,陳女手機被沒收後,陳女還把同學的IG給廖男,要廖男拿備用機給她,而且如果依照陳女所說,廖男一手拿電子菸抵住她的脖子,還要一手脫掉陳女的衣物侵犯,跟經驗法則有些不同。

雖然檢察官主張,電子菸可能會有爆炸的危險性,但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電子菸對人體應該不構成威脅,因為手機也會爆炸,但手機不能因此做為兇器,性犯罪有一定的隱密性,常陷入各說各話的窘境,如果受害人的陳述有嚴重的問題,而嫌疑人的話反而更符合事實和邏輯,那麼就不應該用不那麼直接的證據認定加害人有罪,因此改判廖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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