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不停專用車格 交通局:竊電送辦

台中市交通局表示,本月起充電停車格採累進收費,如有以延長接電,或是停旁邊一般停車格取電,不在充電停車格充電,一律以竊電移送法辦。(議員楊典忠提供)
用延長線或停一般車格 卻使用充電樁 貪小便宜觸法
〔記者唐在馨/台中報導〕別自作聰明貪小便宜,台中市政府最近接連接獲議員投訴,充電停車格本月一日起收費後,有用延長線接電或是停一旁一般停車格卻取用一旁電動車停車格充電樁充電(見圖,議員楊典忠提供)的情況,市府表示一旦發現一律以竊電移送法辦,民眾勿以身試法。
台中市政府為杜絕充電停車格被占用情況,本月起實施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格累進收費,電動車停電動車車格充電,停車費第一小時二十元,第二小時四十元累進收費,但為獎勵購買電動車,電動車停一般停車格免收停車費,但如果停在充電停車格卻不充電,則開罰單並拖吊,至於一般汽車則不能停在電動車停車格內,如有上述情況,一樣開罰單並拖吊。
但議員楊典忠說,他接獲民眾陳情,在上述政策實施後,發現有電動車主,把車子停在已標示為必需收費的充電停車格旁,然後取用充電樁的充電器為車子充電,由於目前台中市是鼓勵電動車,一般停車格並不收停車費,這種行為等於是省了一個小時二十元的停車費,但照樣可以免費充到電,讓一般市民看了很不以為然,而議員陳文政先前也曾披露,有電動車不停收費停車格,卻用延長線取電充電的情況,不付停車費還免費充電。
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此,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已請示交通部,不論民眾用延長線取用充電樁的電充電,或是停在非充電停車格拉旁邊充電停車格的線充電,不論那種行為,都涉及觸犯刑法第三二○條及三二三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含電能)」之竊盗罪,可處以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以下罰金,交通局呼民眾勿心存僥倖,貪小便宜可能損失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