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車自撞電桿致替代役男不良於行 台中消防局判賠403萬元
![消防車自撞電線桿,導致洪姓替代役男重傷,台中地院判決中市消防局應賠償403萬元。(記者張瑞楨攝) 消防車自撞電線桿,導致洪姓替代役男重傷,台中地院判決中市消防局應賠償403萬元。(記者張瑞楨攝)](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5/01/26/4935508_1_1.jpg)
消防車自撞電線桿,導致洪姓替代役男重傷,台中地院判決中市消防局應賠償403萬元。(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洪姓工程師在中市消防局溪南分隊服替代役時,搭乘蔡姓隊員駕駛的消防車出任務,消防車撞上電線桿,導致洪男重傷,治療後仍有步行障礙等後遺症,洪男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台中地院判中市消防局應賠償洪男403萬餘元。
洪男主張,服役之前是工程師,2021年於台中市消防局溪南(溪湳)分隊服替代役,2022年1月17日溪南分隊蔡姓隊員,駕駛消防車搭載他外出執行職務,行經霧峰區五福西路不慎撞及電線桿,導致乘坐於副駕駛座的他,右側閉鎖性髖脫臼、右側閉鎖性骨盆骨折、頭部與右下肢擦挫傷、右側髖臼骨折性脫臼,併發骨頭缺血性壞死、胸椎第11節壓迫性骨折、步行障礙等傷害,蔡姓隊員是溪南分隊所屬公務員,駕駛消防車執行職務導致他有上述傷勢,消防局應負賠償責任。
洪男強調,他的年紀甚輕,服替代役之前是工程師,發生此事故後,所受精神痛苦非筆墨能形容,父母親也承受身體精神勞苦,應賠償他與父母3人各1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另外,再加上醫療等支出,合計1322萬餘元。
台中市消防局則答辯說,洪男子提出的看護費用等開銷,以及不能工作損失等,計算方式都有爭議,另外,父母親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也不符民法規定,洪男已受領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9萬餘元與各方給付的慰問金,這些錢均應自扣除。
台中地院認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過失導致事故,洪男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損害,但洪男提出得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太高,應以30萬元適當;至於父母親請求精神慰撫金,法官認為,如果當事人僅是身體受傷,父母子女及配偶雖能感受精神痛苦,但兩者之間的親情倫理互動、相互扶持權利,沒有被剝奪,父母親請求慰撫金並無理由,判決中市消防局應賠償洪男412萬餘元,但再扣除已給付洪男的保險理賠金9萬餘元,中市消防局應賠償洪男403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