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練習生」交男友 經紀公司解約索賠180萬元敗訴
2022/10/10 20:3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台中地院認為,經紀公司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陳女有曠課等行為,且合約不能「絕對限制」陳女交往自由,據此判決經紀公司敗訴。(記者張瑞楨攝)
現年25歲的陳女,在10年前15歲時,經母親同意,與某娛樂有限公司(俗稱經紀公司)簽約,成為演藝「練習生」,不料,經紀公司卻以她曠課、結交男友等理由解約,陳女下跪道歉,經紀公司仍執意控告陳女索賠180萬元,台中地院卻認為,經紀公司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陳女有曠課等行為,至於交男友,合約僅記載陳女「應避免」,不是「絕對禁止」交男友,且合約也不能「絕對限制」陳女交往自由,據此判決經紀公司敗訴,陳女不用賠償。
判決書指出,現年25歲的陳女,10年前(2012年)與經紀公司簽立「演藝訓練及演藝經紀委託合約書」(母親於「法定代理人欄位」簽名同意),由經紀公司訓練陳女演藝技能,並推廣演藝事業,合約期間為陳女取得「練習生」資格起算10年。
經紀公司指稱,在此期間公司為陳女聘請專業師資授課,投入大量人力、設備、金錢與時間,培養多項演藝技能與推廣演藝工作,陳女卻在2017年寫信給經紀公司,抒發她想離開公司的情緒,同年9月又連續曠課3次以上,私下交男友,經紀公司同年10月解約,並向陳女與母親索賠180萬元。
陳女答辯說,她並無違約行為,她都有到公司進行「直播」,並無「曠課」或拒絕參加活動,至於交友的契約規定(禁交男友),違反民法規定,應屬無效。
台中地院認為,經紀公司指稱陳女連續曠課3次,又私下結交男友,但陳女否認曠課,也否認未參與活動,經紀公司應要舉證,但提出的「學習日課表」等證物,卻沒有陳女「已讀」的紀錄,至於陳女寄信給經紀公司,是個人抒發情緒所為,不是要終止契約,縱使陳女認為訓練時數太長、或其他原因而感覺痛苦,想停止繼續培訓,但仍不能認定她無故曠課與未參與指定活動。
另外,證人雖作證說,陳女曾下跪道歉認錯,但法官認為,經紀公司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陳女拒絕參與活動或停播之舉,至於經紀公司主張,陳女私下結交男友且影響培訓工作,又違反契約,法官認為,民法第72條規定,「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法官認為,雙方契約記載,陳女應避免男女感情的交友,年滿25歲之後,如有合適對象,需向經紀公司提出「戀愛報備」,該款僅約定「應避免」,不是「絕對禁止」,且合約也不能「絕對限制」陳女與人交往的自由,不論陳女是否交男友,經紀公司都不能逕行主張終止契約及要求賠償,據此判決經紀公司敗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