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何以堪!毒鴛鴦服刑前「看守所結婚」 妻剛假釋就訴離
台中市一對毒鴛鴦因販毒各被判刑24年、18年,入獄服刑前決定在看守所結婚,未料9年後早一步獲假釋的妻子竟馬上訴請離婚。(情境照)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對毒鴛鴦因販毒各被判刑24年、18年,入獄服刑前決定在看守所結婚,未料9年後早一步獲假釋的妻子竟馬上訴請離婚,儘管丈夫認為在監努力勞動寄錢給對方,縱然微薄仍是關懷妻子唯一方法,不同意離婚,但法院考量雙方「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判准離婚,可上訴。
台中地院審酌,這對情侶在押時結婚,婚後未曾同居生活,雙方長期分離未經營夫妻生活已10年,感情維持本就不易,妻子也只能期待丈夫出獄後才能共謀穩定生活,但丈夫出監是否能自新、回歸正軌不再犯,都是妻子需面臨的風險,且就算丈夫日後假釋也非短期之事,已嚴重妨礙婚姻生活美滿幸福,感情生重大裂痕無回復希望,判准離婚。
判決指出,這對情侶交往5年,因共同販賣一、二級毒品,各被判處24年8月、18年徒刑,2人眼看就要分離,且販毒是重罪將面臨長期服刑,趕緊於2012年7月在押期間,決定在台中看守所結婚,直到去年10月妻子假釋出獄,以丈夫因販毒重罪仍有多年刑期,導致夫妻長期不能共同生活,婚姻難以維繫,向法院訴請離婚。
丈夫則主張說,當時考量分離在即,才決定在押期間於看守所結婚,但結婚前彼此對長期不能見面、僅能靠書信聯絡早有認知,幾年來婚姻互動一直如此維持,而他也利用矯正機關有限資源努力勞動,盡力滿足妻子書信中需求,就算物價不高也是他能照顧、關懷妻子的唯一方法。
未料妻子服刑過半後先行假釋,卻在短短數月後就提離婚之訴,他認為自己在婚姻中無過失,不同意離婚;不過台中地院認為,2人長年「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等因素,判准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