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夫來台19年常失聯 妻想離婚被要求給錢或再給2年讓他賺錢
台女嫁泰國籍男子19年,對方多呈失聯,台女訴請離婚,泰籍夫說拿錢出來才肯離,不然再給他兩年賺夠錢才要離,南投地院法官判准離婚。(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某位婦人在2004年初與泰國籍男子結婚,泰男來台居住,但經常在外工作而少回家,10多年來僅要辦居留證等事才會出現,近5、6年更毫無音訊,婦人向南投地院訴請離婚,泰籍夫婿辯稱是妻在外有男人,把他趕出,妻子要離婚就要給錢,不然要再給他2年工作賺錢,南投地院法官認為,泰籍男不同意離婚,卻未有挽回婚姻作為,還要對方拿錢來離或給他時間賺夠錢,可見兩人早已無誠摯互信的感情,婚姻無回復希望,因此判准離婚。
南投縣一名中年婦人向南投地院訴請離婚,離婚的理由是19年餘前結婚的泰籍男子,結婚後即多以在外地工作為由很少回家,10多年來從不告知其去向,也不會主動聯絡,只在有事相求時才會主動聯絡,達到目的後就銷聲匿跡,這5、6年雙方沒有任何聯絡,彼此間僅剩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婚姻名存實亡而請求離婚。
該名泰籍男子則不同意離婚,並稱是妻子外面有男人把他趕出,而他過去都有拿錢回家,是這兩年因疫情沒有工作才沒拿錢回去,兩人10多年未同住,老婆要離婚就要錢出來,如果沒有拿錢出來,要給他2年時間工作賺錢。
這名婦人的女兒有為母親作證,母親與泰男結婚後,兩人有幾年過年會一起回外婆家和她一起吃年夜飯,一開始好像泰男會拿錢回家,但後來了解該男離家10多年,5年前母親還跟她抱怨泰男都未與她同住,另2年前泰男曾出現,由她和母親陪同去更新居留證。
南投地院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10多年來,兩人就相處不睦,無共同生活,互相指責,與婚姻係兩人結合共組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宗旨相違背。如今妻子請求離婚,先生不肯離,卻沒有積極挽回婚姻的作為,還說要離對方要拿錢出來,不然要給時間讓他去賺錢,足證兩人都無共同建立和諧家庭的意願,婚姻已無回復的希望,若強求維持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徒增兩造於矛盾怨懟中歲月虛度,因此判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