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電費實支實收 超收最重罰30萬
2024/07/16 05:30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內政部七月初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電費計收標準,改為「實支實收」,新制昨起上路,房東必須以電費單上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作為收費依據,新北市政府將不定期查核,違者可裁罰三萬至卅萬元罰鍰。
地政局地價科科長蕭湘君表示,若電費約定由房客按照用電度數負擔,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果不是以用電度數計算,房東收取費用不能超過電費單的「當期電費總額」;此外,公共設施用電如果沒有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房東不得額外收取,房客可視簽約內容以及每期收到的電費帳單,確認應繳交的費用。
蕭湘君指出,新制上路後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書,房客每期用多少電就付多少錢,可要求房東提供電費單等資料,或向台電申辦查詢租賃期間的當期平均電價、用電度數、應繳金額、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攤等資訊。因新制不溯及既往,只要簽訂舊契約的租賃雙方同意,可約定適用新制。
另外,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房東若超收電費,經限期改正而不改善,可處三萬到卅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地政局將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務需求、市府聯合稽查或民眾檢舉、申訴案等,檢視租賃契約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