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倒勸阻抽菸同事害他遭輾死 小黃運將判刑8年

計程車運將被同車隊同事打倒,慘遭後車輾斃。下手運將被依傷害及遺棄致死罪,分別判處3個月徒刑及8年徒刑。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孫姓計程車司機前年勸阻同車隊林姓運將別在車上抽菸,反遭打倒在地,慘遭後車輾斃;新北地檢署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林男,全案經新北地院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林男犯傷害及遺棄致死罪,分別判處3個月徒刑及8年徒刑,可上訴;至於開車輾過孫男的胡姓女子,檢方已予以不起訴處分。
警方調查,前年11月14日晚間7點50分左右,54歲孫男步行路過板橋大觀路三段160巷口,發現同車隊司機林男在車上抽菸,違反公司規定,好意隔窗制止,引發林男不滿。
未料,林男竟出手徒手攻擊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額部上方、右側顳部頭皮出血等傷害,並倒臥在車道中,後方胡女正好開車經過,煞車不及輾過孫男,警消到場發現孫男頭部重創,送醫搶救仍回天乏術。
檢方當時複訊後認為,林男涉傷害致死罪嫌諭令10萬交保,同時依過失致死罪嫌,諭令駕車的胡女5萬元交保;去年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林男,胡女則獲不起訴。
合議庭則認定,林男攻擊被害者觸犯傷害罪,且被害人因林男行為倒臥車道無法起身,已屬無自救能力之人,林男在法律上負有保護義務,因一時氣憤,竟放任被害人倒臥車道,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致被害人在倒地1分多鐘後遭路過車輛輾壓身亡,此部分觸犯遺棄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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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並認為,林男雖符合自首規定,但考量他案發時先是駕車離開,之後才經返回現場,又有湮滅證據的舉動,難認是真心悔悟,故不予以減輕其刑。
合議庭斥責林男僅因細故而徒手毆打被害人後,見被害人倒臥在道路中,竟棄之不顧,致被害人於1分多鐘後遭車輛輾壓致死,造成的損害巨大而無法彌補,尤使致被害人家屬心理莫大悲痛、難以平復,雖於案發後駕車離開現場,然自警詢至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客觀犯罪事實,不過,他並未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求取原諒,因此判處上述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