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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唱機置入中國公司程式串連盜版影片 業者觸犯著作權法判刑5月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4/07/22 15:25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尚呈影音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聖文,2018年與中國廣州市天匯計算機科技公司合作,將天匯公司製作、匯集伴唱影片的網路串流平台網址應用程式,置入伴唱機(即雲端伴唱機),出租給下游不知情業者,擺放在公開場合營利,被抓包裡面有未獲授權的盜版伴唱影片,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著作權法,判他5個月徒刑,尚呈公司處罰金15萬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7年間,不知情業者從林男等人手中租下雲端伴唱機後,擺放在新北市永和區「電話亭KTV」內營利;消費者花錢即可透過應用程式,點唱盜版伴唱影片;歌曲影片著作財產權人「揚聲多媒體科技公司」市場調查人員,同年9月前往消費蒐證,報警處理,審理時,林聖文辯稱以為天匯公司所提供歌曲有獲授權。

合議庭認為,林聖文知悉天匯公司所提供的應用程式,功能是匯集網路串流平台網址搜尋而來的伴唱視聽著作,這些影片通常是歌曲發行商花費一定金錢、勞力所製作,不會隨意無償置於網路供人任意連結;搜尋即可連結存於網路串流平台的伴唱視聽著作,即有高度可能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遭人擅自上傳的侵害著作權影片,林從事買賣伴唱機事業有相當時間,不能推諉不知,更何況林聖文雖曾向天匯公司索要授權證明,但天匯公司卻未提供。

合議庭認為,林聖文既然知道本案應用程式所連結者,可能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上傳的盜版伴唱影片,亦知本案伴唱機播放的伴唱視聽著作必須獲得授權,卻在天匯公司無法提供任何已獲著作權人授權證明下,仍執意將天匯公司提供的應用程式置入本案伴唱機,再出租給下游廠商,其主觀上具有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的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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