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拍女店員裙底風光 判沒收iPhone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王姓男子被控去年8月接連2天假借到嘉義縣一間菸酒行欲消費,趁穿短裙女店員拿貨架上商品之際,持iPhone拍攝女店員裙底風光,還伺機碰其大腿及臀部,女子調閱店內錄影監視器報警處理,王男被依犯妨害秘密、性騷擾防治法等罪嫌起訴,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應執行5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未扣案之iPhone 12 Pro Max沒收,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男去年8月24日晚間到該間菸酒行,趁女店員轉身背對他拿貨,持手機由下而上拍店員的裙底風光,還碰觸女店員的大腿、觸摸臀部;王男食髓知味,8月25日晚間又到該菸酒行趁女店員站在椅子上拿商品、未注意之際,拿手機再度從裙底下竊錄其身體隱私部位影像,女店員調閱錄影監視器,報警控告王男。
判決書指出,王男雖坦承犯行,並與女店員達成和解,但沒有依照和解條件賠付女店員,衡量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認為王男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2罪,應執行5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判決書指出,未扣案iPhone無證據可證明已滅失,王男雖稱已經刪除偷拍照片,但照片電子訊號可輕易傳播、存檔於電子產品上,刪除後有方法可還原,依法及保護被害人立場,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