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賣帳戶被判刑 上訴喊「沒收到酬金也受害」判更重
在超商當過店員的年輕女性見過多起詐騙案,仍因缺錢賣帳戶詐團,言明對方給她6萬元酬勞。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王姓年輕女子缺錢花用,看到「偏門工作,先拿錢再工作」網路貼文,明知是詐騙集團買人頭帳戶,仍與「招財貓」約定6萬元提供帳戶,南投地院判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王女上訴辯稱錢未拿到,根本未犯罪,法官認為她心態扭曲,加重判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
23歲王姓女子曾在超商工作,看過多起詐騙案件,對詐騙手法也略知一二,但她需要錢,在網路平台看到自稱「招財貓」的人貼文「偏門工作,先拿錢再工作」,聯絡後被告知要提供帳戶給公司使用,報酬6萬元。王女很快就寄出存摺等資料,還頻頻與對方聯絡,探詢何時可以拿到6萬元。
王女提供帳戶後,很快就有兩名被害女子遭詐騙,分次把錢匯入王女帳戶,詐團火速把領走10多萬元。被害人對王女提出告訴。案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南投地院審理,將王女以一般洗錢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
王女不服,提起上訴,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被騙走帳戶卻沒有拿到6萬元,堅持「沒拿到錢怎會是犯罪,根本沒有理由要自白犯罪?」南投地院第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王女當過超商店員,有一定的生活經驗,對賣帳戶給詐騙集團的做法不是不了解,且她在網路對話中急切問何時可拿到6萬元,幫助洗錢事證明確,因此撤銷原判決,加重判刑,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增為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