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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未滿16歲少女生產又嘿咻另名少女 法官不准減刑、緩刑

    法官認為,蔡男前案已讓被害少女生下1女,後案並無憫恕條件及宣告緩刑理由,故不予減刑及宣告緩刑。(記者吳昇儒攝)

    法官認為,蔡男前案已讓被害少女生下1女,後案並無憫恕條件及宣告緩刑理由,故不予減刑及宣告緩刑。(記者吳昇儒攝)

    2024/11/26 15:46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蔡姓男子2021年間陸續與兩名未滿16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其中一名少女更生下一女,蔡男因而被判處有期徒刑2月。另名少女為蔡男求情後,後案法官也判處蔡男有期徒刑2月。蔡男律師雖請求法官予以減刑並宣告緩刑,但法官認為,蔡男前案已讓被害少女生下1女,後案並無憫恕條件及宣告緩刑理由,故不予減刑及宣告緩刑。

    檢警調查,案發當時具有軍人身分的21歲蔡姓男子,竟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關係;檢察官偵訊後,依涉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認為蔡男案發時身為現役軍人,也知少女未滿16歲,對性知識及性自主能力未臻成熟,仍發生性行為,對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實屬不該。但考量蔡男並未違反被害少女意願,且少女也表示不願提出告訴,加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故判處他有期徒刑2月。

    蔡男委任的辯護律師則表示,被害少女表示不願提出告訴,且當事人犯後態度良好,希望法官依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法官卻查出,蔡男先前已經犯下相同案件,且前案少女為其生下一女,加上他觸犯公共危險案件緩刑付保護管束執行中,無情堪憫恕情形,無再減刑必要,不符宣告緩刑條件,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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