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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你去買糖!女公園誘童稱對方長得可愛 判關7個月

女子在楠梓區隆昌兒童公園涉犯略誘幼童未遂遭判刑。(取自google地圖)

女子在楠梓區隆昌兒童公園涉犯略誘幼童未遂遭判刑。(取自google地圖)

2024/03/29 10:30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許姓女子前年9月在楠梓區隆昌兒童公園見在遊戲區玩耍的男童長得可愛,未經家長同意,以買糖為由將幼童帶到公園門口,遭男童父親制止後,仍持續在男童附近徘徊,憤而訴警提告,許女被依略誘未遂罪判處7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前年9月21日16時30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隆昌兒童公園內,許女見王姓幼童在公園內兒童遊戲區旁椅子上玩耍,未徵得幼童父親同意,以帶男童買糖果為由,將其牽離兒童遊戲區旁椅子,坐在離孩子約10步距離抽菸的王父見狀及時尾隨於後,在許女欲將男童帶離公園前,上前制止並將孩子帶回。

王父指稱,當時喝斥她為何沒經過父母同意就要將小孩帶走,原本不打算追究,但事後被告還是一直在孩子旁徘徊,才再次跟她理論並報警處理。

許女辯稱,當時看男童可愛,本想帶他去買糖果,後來怕孩子家長擔心,就只有牽手走4、5 步,沒有離開公園。

橋頭地院審理認定,許女具有略誘之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圖,僅因王男見狀即時制止並將孩子童帶回,而屬未遂,許犯略誘未遂罪事證明確,判她徒刑7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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