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長鐵棍打死同事 國民法官判9年 2審維持原判決
鋼鐵廠員工涉嫌持長鐵棍打死同事,上午被高雄高分院判罪。(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某鋼鐵廠王姓員工,被控持鐵棍打死不配合工作林姓同事,為橋頭地院首宗由國民法官審理案件,並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徒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午宣判,認為量刑並未濫用,也未違背經驗法則,仍維持原審刑度。
據了解,被告王男和被害人林男均為高雄市燕巢區某鋼鐵廠員工。去年1月12日,林男因身體不適未再配合王男工作,雙方發生衝突後,王男涉嫌拿起地上長88公分、重約8.4公斤鐵棍打人,林男經送醫急救不治,岡山分局循線逮捕王男,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由於此案符合國民法官法審理要件並為首件,地院依程序抽選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審理後,認為他符合自首要件,並曾2度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並賠償被害人家屬35萬元(未達成和解),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檢方不服上訴指出,王男偵查中陳述多有不實,無助節省司法資源,行兇後又未施救,要求從重改判11年10月。
王男則上訴指出,原審未考量林男挑釁在先,及他自首並自白等因素,應從輕改處4年半。
高雄高分院審酌原審量刑未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也無濫用裁量情事致明顯不當,判決兩造上訴駁回,尚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