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賣店面竟用鐵捲門封住逃生通道 新竹建商判刑
為賣店面竟將逃生通道以鐵捲門封住,新竹地院將建商判刑。(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市一家建設公司彭姓負責人為了出售一樓店面,竟罔顧住戶公益,用鐵捲門阻礙唯一逃生通道,事後向法官聲稱有給住戶遙控器,然而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遙控器並非人人隨時帶在身上,且弱小之人無力拉起鐵捲門,最後依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致生危險罪,處有期徒刑5月。
法官調查,彭男為新竹市某建設公司負責人,該公司為新竹市一處公寓大廈起造人,於103年11月取得新竹市政府核發之該建物使用執照。
彭男知悉該建物設有1座逃生梯及1座電梯,在該逃生梯與電梯一樓出口通往建物前方騎樓及新竹市東大路之無障礙通道,必須保持通道暢通,不得阻塞逃生通道,否則將致生公共危險。
然而彭男竟基於阻塞逃生通道的犯罪意思,於104年初間某日,發包請不知情廠商二次施工,在逃生通道裝設鐵捲門,阻礙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建物2樓至5樓房屋住戶之生命、身體。
被告固坦承確有於上開地點裝設鐵捲門,然辯稱該鐵捲門係住戶為保障出入社區安全而要求裝設,且有交付鐵捲門鑰匙,住戶可隨時開啟或拉起鐵捲門,並無阻礙逃生通道公共安全之虞。
然而法官查無被告所稱有關於設立該鐵捲門之管委會或區權會會議紀錄,亦無告訴人等住戶之相關陳述,再者,逃生通道本應保持通暢,事涉發生災難時裡面人員之逃生,所涉公共安全具有強烈公益性,並非住戶間同意即可設置鐵捲門。
此外住戶雖有遙控器,然並非隨時將遙控器帶在身上,一旦災難發生時,大多數人多處於慌亂之中,往往生死瞬間,可能因此錯失逃生機會,又或者力氣較小、身形較矮之人或幼童,於災害發生時分秒必爭之危急情況,均可能無力抬起鐵捲門因此而發生危險致未能逃生。
法官認為,彭男竟為出售一樓店面之利益,枉顧大眾公益,仍違規使用並設置鐵捲門,阻礙唯一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故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彭男於逃生通道違法設置鐵捲門致生危險,所為不該,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飾詞狡卸,考量已於審理時將該鐵捲門拆除回復原狀,最後依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致生危險罪,處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