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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幣流分析」結果大不同!幣商被控勾結詐團 台中無罪、彰化判2年半

    2025/11/16 22:2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劉男詐取被害人310萬元的泰達幣,獲判2年6月,沒收310萬元泰達幣。(示意圖)

    劉男詐取被害人310萬元的泰達幣,獲判2年6月,沒收310萬元泰達幣。(示意圖)

    經營夾娃娃機的劉男兼營幣商,他賣泰達幣給台中陳女,陳女把購得的泰達幣轉到詐團的電子錢包,劉遭對方控詐欺取財,他一次請3名律師,用「幣流分析」證明被害人的泰達幣最終並沒有回流至他的電子錢包,因此獲判無罪;但同樣用「幣流分析」,在彰化卻栽跟頭!

    台中的陳女前年8月接獲名為「張先生」指示,向劉男購買泰達幣,2人約在台中市一間便利超商,她花34萬元買泰達幣,劉收款後當場轉1萬顆泰達幣至陳女的電子錢包,但交易5分鐘後,陳隨即把1萬0495顆泰達幣轉至詐欺集團所掌控電子錢包。由於時間非常接近,陳女因此認定劉男與「張先生」勾結騙她,上警局報案。

    劉男說,他只是單純的幣商,這筆交易完成後,他不知陳女為何會再轉出,他並不認識「張先生」,陳女是否中了對方的話術而被騙,他不知曉。陳女指出,「張先生」教她下載虛幣APP,也透過LINE要她跟劉男聯絡,在交易前先給她一個電子錢包,交易後再給另一個電子錢包,她就依指示轉出去。

    法官表示,從被告的幣流分析發現,陳女與劉男在案發前頻繁交易,但案發後交易甚少,若按一般的詐騙交易,虛擬貨幣應會在短時間內輾轉回流轉入各詐欺成員的電子錢包,但此案並未發現。此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Vito Chang」結合、對被害人施詐,因此判決無罪。

    但同一犯罪手法,去年3月間彰化曾女在網路認識一名「徐先生」,對方教她下載虛幣APP,再提供劉男的LINE帳號,指示她向劉購買泰達幣,她1個月內分5次、共花310萬元向劉購買泰達幣,依「徐先生」指示登入假APP,再將所有泰達幣轉到詐團所屬的電子錢包。

    曾女指控劉男與詐團配合,騙走她的泰達幣,因此報警。檢方用幣流分析檢視劉男金流,發現曾女被詐的金流,始終在被告所屬的詐團虛幣回流圈中,且劉男在此交易前就刻意匯出310萬等值的泰達幣以掩飾虛幣回流真相,法官據此判定劉男與詐團勾結,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沒收洗錢財物3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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