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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競選背心發救濟品 彰縣議員柯振杯父子被控賄選二審無罪

國民黨彰化縣議員柯振杯(右)與參選伸港鄉長的兒子柯承翰(左,落選),被檢舉涉嫌賄選,但一審與二審都判決無罪。(取自柯振杯臉書)

國民黨彰化縣議員柯振杯(右)與參選伸港鄉長的兒子柯承翰(左,落選),被檢舉涉嫌賄選,但一審與二審都判決無罪。(取自柯振杯臉書)

2023/11/29 16:3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議員當選人柯振杯,去年與參選伸港鄉長的兒子柯承翰(無黨籍,落選),一同出席和美和善團的發放救濟物資公益活動,父子兩人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和善團是配合他們舉辦活動,彰化地檢署認定是賄選而起訴,彰化地院一審認為,此公益活動行之有年,柯振杯父子並無行賄犯意而判處無罪,彰化地檢署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維持無罪判決,可上訴三審。

彰化地檢署起訴主張,柯振杯與柯承翰父子,分別於去年9月登記參選彰化縣議員第三選區(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議員,以及彰化縣伸港鄉鄉長選舉,父子2人知道彰化縣和美和善團,去年9月15日在伸港鄉舉辦低收入戶救濟公益活動,為求勝選,明知該次公益活動是和美和善團自主發起及舉辦,並無配合2人選舉活動之意,2人未徵得和美和善團會長同意,即由柯承翰聯繫新聞記者,告知父子2人將共同參與上述公益活動。

檢方指控,公益活動當日,父子2人穿著議員與鄉長競選背心到場,參與發放物資,且於接受新聞記者採訪時宣稱,和美和善團是配合兩人而舉辦公益活動,藉上述方式向領取物資及救濟金的低收入戶,或其代領人,行求賄賂以投票支持2人,父子2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的行求賄賂罪嫌。

彰化地院一審認為,和美和善團曾於2016、2017年間,在伸港鄉舉辦過類似活動,去年7月也在和美鎮公所舉辦相同活動,其間亦有其他候選人到場向民眾拜票致意,而本次活動,該團依照往年運作模式,由候選人於公益活動現場向領取物資的民眾拜票,並發放競選文宣、透過媒體宣傳,尚屬競選過程正常活動,不符投票行賄罪的要件,不構成賄選罪而判處無罪。

彰化地檢署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維持無罪判決的主要理由有二,其一是和美和善團先前已有舉辦類似公益活動,依社會一般通念觀之,實屬一般性慈善救濟活動,縱父子2人在場參與,收受救濟物資的低收入戶,不致於誤認救濟物資是2人提供,難認2人會影響投票意向,至於2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所發表的言論,是突顯個人功績、拉抬聲勢的宣傳效果。

其二是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到場的低收入戶,是否有該選區的選舉投票權,無法排除領取物資之人,並非全部都是該選舉區投票權的選民,難認2人與領取物資的低收入戶,有何約定投票的對價關係,駁回檢方上訴,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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