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槍要領 有待商榷
2015/03/01 06:00
記者許國楨/特稿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警察用槍要注意:用槍時機、用槍要領,先判斷是否用槍,再依要領決定如何用槍。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用槍時機:1、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2、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3、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時。4、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屋宇、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5、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6、持有凶器之人,意圖滋事,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依上述,昨天歹徒先開車衝撞警方,警方開槍應符合用槍時機,但追逐過程中是否緊急到有必要在人口稠密處連開12槍?警察用槍要領規定:1、情勢異常急迫,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2、經警告後已有服從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3、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4、非情況確有必要,儘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
昨天的警匪追逐,歹徒在經貿園區拒絕攔查還開車衝撞警方,員警的生命、裝備已遭受危害或脅迫,警方通報線上警網圍捕,追到彰化越轄時,透過中市勤指系統通報彰化警方後,朝歹徒輪胎開槍應無不當。
重點在於,警方射擊的12槍,分別在彰化花壇一處工廠、員林兩家超商前,後兩處是人口稠密處,警方打擊犯罪的用心可肯定,但造成贓車狂飆亂竄波及無辜人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在用槍要領,還有檢討空間。
警察盡責執勤很辛苦,民眾驚嚇受傷很無辜,而歹徒卻跑了,由結果論來看,追捕歹徒的技巧仍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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