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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婚紗公司商標 開分店無罪

2013/03/05 06:00

新北市男子李政全與蘇菲雅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簽約,取得商標使用權,後來蘇菲雅婚紗發現,李男不僅設立一家婚紗店,還成立二館、三館,及「蘇菲雅婚紗社」部落格,氣憤提告違反商標法;新北地院法官認定李男並未違約,判決無罪,可上訴。

法官認為,李男經營的蘇菲雅婚紗社,現仍持續以板橋區館前東路作為設立登記及主要營業通訊地點,並未遷移或變更營業項目,另增設二館、三館營業,均以明顯字體標示與本館相同的商號名稱,且在相關網頁、廣告文宣及簽約單據中,都將二館、三館與本館同時予以併列,未逾越授權區域使用,因而判決無罪。(記者王定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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