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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既成道路恢復 由法官認定

2010/07/18 06:00

道路的來源大抵分為「都市計畫道路」以及「既成道路」兩大類。「都市計畫道路」為政府透過都市計畫手段所劃設徵收;「既成道路」則是指未在計畫道路內的私人土地長期供公眾使用,或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或是已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就法令規定,這類私有道路用地即使尚未徵收,仍必須供公眾通行,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違反公眾通行之目的佔用或破壞,若有上述情事,道路主管機關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或為必要之改善、養護及使用,並得移送法辦。

不過,土地所有權人在知悉土地成為「既成道路」後,可向民事法院請求恢復原狀,或向縣市政府請求徵收補償,兩者均無時效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所有權人向法院請求恢復原狀,須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主張該土地的取得方式、時間及土地所佔的範圍,由法官依個案認定。(記者林嘉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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