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貴婦被騙走2400萬 存摺3萬賣詐團 法院判她得全賠
2024/07/01 05:30
葉姓女保全申辦銀行帳戶,再以三萬元賣給詐騙集團,詐團以該帳戶騙台北市大安區李姓貴婦匯款兩千四百萬元,新竹地院判葉女需賠償兩千四百萬元。(資料照)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市葉姓女保全一時財迷心竅,申辦銀行帳戶,再以三萬元賣給詐騙集團,詐團以該帳戶騙台北市大安區李姓貴婦匯款兩千四百萬元,結果葉女說只賠得起一萬元,新竹地院依洗錢幫助犯判她徒刑四月,併科罰金三萬元,且需如數賠償李女兩千四百萬元!
法官調查,前年八月葉女在新竹市某銀行臨櫃申辦帳戶,並配合辦理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後,隨即將帳戶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以三萬元賣給詐欺集團當人頭帳戶使用。
詐騙集團取得葉女帳戶後,在當月月底以假檢警身分,向北市大安區李姓貴婦佯稱,她因涉嫌刑案,須匯款擔保,檢警才能重新調查。
李女信以為真,為保住財產,從當月底起,連續一個月內匯出十八筆鉅款到葉女帳戶,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轉帳至其他帳戶,總計李女共匯出兩千四百萬元。
違背善良風俗幫助犯罪 應負賠償之責
刑事部分,法官審酌葉女將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更造成被害人鉅額財產損失,且僅提存一萬元表示其和解賠償意願,依幫助洗錢罪判刑四月,併科罰金三萬元。
民事部分,法官認為李女因受詐騙,匯款兩千四百萬元到葉女帳戶,詐騙集團乃數人故意共同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害李女,葉女則以違背善良風俗方法幫助之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自應對李女的損害負賠償之責,最後判葉女需賠償兩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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