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檔案:失蹤7年 可宣告死亡
2024/04/0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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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八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作為死亡之宣告。
但如果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則可在失蹤滿三年後宣告死亡。
此外,失蹤人是遭遇特別災難者,得以特別災難終了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一九九九年的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即有部分失蹤者依此作為死亡之宣告。
(整理:記者陳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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